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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8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成玉(身份证号码:622301199107253798)
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6年8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成玉,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3196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贷款金额壹拾叁万叁仟元整(133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9月22日出具了(2016)新证经字第1420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张成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成玉、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3196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4年 6月28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编号:2024乌农商字
第202400417号
新疆金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0109MA784N2F79):
我行与借款企业新疆金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抵押企业新疆金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签定了编号:HTZZ20230906394469的《企业最高额借款合同》、DBHT20230906109749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企业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9月6日至2026年9月5日。
因借款企业已连续多期未按约定归还我行贷款利息,根据编号HTZZ20230906394469的《企业最高额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根据编号HTZZ20230906394469的《企业最高额借款合同》第十三的约定,我行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宣布所有已贷出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故我行向新疆金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发《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宣布上述《企业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于2024年4月17日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107915.7元,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3年9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特此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3号
借款人(抵押人):董占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2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董占军、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96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458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2月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7,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董占军、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0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董占军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598.38元;利息人民币531.56元、罚息人民币73.2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8日
遗失公告
沙雅县塔里木乡库木库勒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遗失公章,公章编号:6529240001658,现声明遗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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