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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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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95号

  借款人(抵押人):徐文甜

  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徐文甜、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签订了编号:L-XTR-2019-02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576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8566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2月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4年4月25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44192.68元,利息人民币36093.23元,罚息人民币3198.1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94号

  借款人(抵押人):续凌赫

  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续凌赫、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签订了编号:L-XTR-2019-02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81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7004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9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4年4月25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68453.37元,利息人民币65060.31元,罚息人民币6528.57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6日

  公 告

  赵子华(身份证号652826199406190811):

  本委受理的(2024)乌仲字第0447号申请人屠良模与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选定仲裁员的权利并由本委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库尔勒市光明路欢乐海岸2号楼25层2508室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

  2024 年 6 月 6 日

  遗失公告

  1.阿丽娅·阿迪力江遗失出生证,出生证编号:U650102942,出生时间:2020年8月30日11时50分,出生地点:叶城县人民医院,现声明作废。

  2.叶城县晨升商贸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章号:6531260006454,现声明作废。

  3. 叶城县赛乐特电焊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26MA77F9CC79)遗失财务专用章, 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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