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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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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7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学兵

  共同还款人(抵押人):赵晓莉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20日与借款人马学兵、共同还款人赵晓莉签署了编号60112016100062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与抵押人马学兵、赵晓莉签署了编号60002016900000298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赵晓莉出具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367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5月25日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5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96654.14元;利息人民币49408.28元、罚息人民币4444.1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3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2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学军

  共同还款人(抵押人):南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20日与借款人马学军、共同还款人南芳签署了编号60112016100066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与抵押人马学军、南芳签署了编号6000201690000030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南芳出具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367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5月25日、5月27日以刷卡消费的方式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5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96548.79元;利息人民币48466.06元、罚息人民币586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3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9日

  遗失公告

  1.要小俊遗失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证件号码:建【造】11216500001566,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声明作废。

  2.塞迪拉.阿卜杜热合曼(男,维吾尔族,身份证:6531251994040210331)遗失乌鲁木齐市公安分局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 乌公(天)收保字{2013} 030号取保候审人页,金额:伍仟元,开具时间:2013年11月13日,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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