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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8
A+ | a股权转让通知书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砾工贸有限公司张淑云股东(身份证:230231196508022522):
本人徐锐(身份证:65420119790416001X)(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砾工贸有限公司股东)拟将持有的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砾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出让股权的数量:本人拟将持有的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砾工贸有限公司33%的股权全部转让予拟受让人。
二、本次股权出让的价格为:以人民币2400000.00元(二百肆拾万元整)的价格出让。
三、本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本次股权转让款仅以货币方式支付。
四、本次股权出让款的支付期限:拟受让方需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五、请股东张淑云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确定在上述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拟出让的股权。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上述转让。若贵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的,须在出让人收到答复3日内与本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视作同意将上述股权同等条件转让其他受让人。
六、符合受让条件时,本出资人将要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七、相关回复请通过书面方式或电子回复的方式进行回复。
1、邮寄方式:收件人:黄剑,收件地址:新疆塔城市杜别克街富民巷10号(其它地址无效),电话:1367999000,邮编:834700。
2、电子回复(电话(13809979797)、短信(13809979797)、微信(微信号xjtchao)
特此通知。
告知人:徐锐
2024年5月28日
股权转让通知书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砾工贸有限公司张淑云股东(身份证:230231196508022522):
本人黄剑(身份证:36020319760318003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砾工贸有限公司股东)拟将持有的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砾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出让股权的数量:本人拟将持有的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丰砾工贸有限公司33%的股权全部转让予拟受让人。
二、本次股权出让的价格为:以人民币2400000.00元(二百肆拾万元整)的价格出让。
三、本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本次股权转让款仅以货币方式支付。
四、本次股权出让款的支付期限:拟受让方需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五、请股东张淑云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确定在上述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拟出让的股权。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上述转让。若贵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的,须在出让人收到答复3日内与本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视作同意将上述股权同等条件转让其他受让人。
六、符合受让条件时,本出资人将要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七、相关回复请通过书面方式或电子回复的方式进行回复。
1、邮寄方式:收件人:黄剑,收件地址:新疆塔城市杜别克街富民巷10号(其它地址无效),电话:1367999000,邮编:834700。
2、电子回复(电话(13679999000)、短信(13679999000)、微信(微信号kuanrong0033)
特此通知。
告知人:黄剑
2024年5月28日
公 告
本公司销售人员李峰已于2024年5月20日离职,感谢其对我公司做出的贡献。我公司郑重声明,自其离职之日起,其在外的一切业务活动与我公司无关。
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分公司
2024年5月28日
债权发放领取通知书
乌鲁木齐石油化工锅炉安装公司各债权人:
2008年11月2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乌中民破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新疆祥瑞万和有限会计师事务所为乌鲁木齐石油化工锅炉安装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核证等破产清算工作。
2010年1月28日,经债权人申请,以( 2008)乌中民三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乌鲁木齐石油化工锅炉安装公司破产一案,为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破产清算时,向各债权人发书面债权申报、下发通知书、登报通知等,进行债权确认。
破产管理人再次声明:还未领取的债权人请及时领取,特此通知!如有疑问,请与管理人办公室联系:电话0991-4501127,手机13699392201,联系人:高女士
乌鲁木齐石油化工锅炉
安装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4 年5月28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78号
新疆巨星闪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935号(朱瑶瑶)诉你单位关于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7月8日上午11时(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一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遗失公告
1.伊宁市引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备案号6541010050186)、 财务专用章(备案号 6541010050187)遗失,特此声明。
2.贾奥迪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为:16501202010248647,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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