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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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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帕提古丽·热孜干(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410150045)

  张向阳(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103251911)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顾益玮与(出典人、抵押人)帕提古丽·热孜干、张向阳于2023年10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3056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帕提古丽·热孜干、张向阳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整,期限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月28日止,月息0.3%,综合费率1.7%,合计费率2.0%,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抵押人帕提古丽·热孜干名下,为乙方夫妻共有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沿河路东一巷60号182栋5层3单元502【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23)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1161916号】的房地产。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8685号]。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帕提古丽·热孜干、张向阳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债务人帕提古丽·热孜干、张向阳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止至2024年4月8日,出典人、抵押人帕提古丽·热孜干、张向阳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利息:1212元(利息计算方式:(120000元×0.3%)/30天×101天=1212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4月8日)、综合费用 :6868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120000元×1.7%)/30天×101天=6868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4月8日),合计人民币 :128080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 (0991)2824506 、13325582356 徐新红;(0991)2824506、 13639920752 赵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61号

  借款人(抵押人):胡书嘉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胡书嘉、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183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009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9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49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1月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1366.4元;利息人民币1353.57元、罚息人民币47.6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24日

  遗失公告

  新疆雪珂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编号:8810-00882667,核准号:J8810019385601,开户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账号:802030012010 105245537,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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