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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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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保证人:新疆黛丽丝发制品有限公司、张建雷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3年3月29日签订了《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MCON202303295521296]、《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SUBC202303291889924],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洛证字第159号。

  因你未按上述《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4年5月7日仍欠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5,940.0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05,940.0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洛浦县城区街道杭桂路212号

  联系人:丁彩萍、崔彬新

  联系电话:15199279011、138994590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2024年5月10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71号

  乌鲁木齐盎歌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842号(尹荷筠)、第843号(夏依丹·依力哈木)、第844号(王迎菊)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课时费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6月20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二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姜新友:

  在田希虎诉姜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原定于2024年6月17 日上午 11 时在滨湖法庭开庭,现延至 2024年6月20日16时在滨湖法庭开庭,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0日

  包军天:

  原告赵多军诉包军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3477号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5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从2019年11月8日至2024年4月16日(115000×53个月×0.015)即9142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从2020年11月16日至2024年4月16日(40000×0.015×41个月)即246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5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从2024 年4月17日至实际本息还清为止的利息,以上金额合计271025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5日16时在本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0日

  萧县玉鹏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晓剑与你单位工伤赔偿一案,已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因与你单位多次联系无果,现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阜劳人仲字〔2024〕2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阜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公 告

  2024年5月6日,本院根据新疆昌吉市庭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新疆昌吉市庭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0日

  公告函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光华灯具经销部:

  你单位职工梁海涛的妻子张芙琼、次子梁辰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受理。因你单位无人签收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公告米劳人仲字[2024]第 278号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11日下午北京时间16时,遇节假日顺延。如你单位届时30分钟内无人到庭,则按你单位缺席审理裁决。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公 告

  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王明明:

  本委受理的郑卫锋、李明诉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王明明工资争议一案(轮劳人仲字(2023)132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四川中盛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郑卫锋支付拖欠工资4320元,向申请人李明支付拖欠工资7560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轮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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