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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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融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阿力甫·伊敏、吐逊古丽·库尔班与被上诉人阿拉帕特·居来提、乌鲁木齐融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01民终114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5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李俊龙(身份证:341203199204042510)

  抵押人:李俊龙(身份证:341203199204042510)

  我行于2014年1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俊龙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014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4年1月21日我行给借款方李俊龙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292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1月21日起至2034年1月20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米证字第00024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李俊龙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俊龙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014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5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86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孝贵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2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孝贵、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英、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310114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183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2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8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64604.41元;利息人民币12738.85元、罚息人民币1124.5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3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8日

  黄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天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黄爱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程款513130.5元;2.被告立即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损失48496.08元(以欠款金额513130.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占用资金利息损失LPR的1.3倍年息4.745%);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大西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8日

  遗失公告

  1.莫合旦·沙吾提遗失医师资格证,证件编号:199929110653129196608040019,发证机关:喀什地区卫健委,现声明作废。

  2.涂宏伟遗失警官证,号码为:013655,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公安分局,现声明作废。

  3.伊宁市途钻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公章(编号:6540025001129)遗失。

  4.党福荣遗失警察工作证,证号为:001983,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现声明作废。

  5.谢姆西努尔·努尔艾则孜遗失出生证,出生证编号:A650019211,出生时间:2005年5月6日11时10分,出生地点:莎车县艾力西湖卫生院,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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