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7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赵伟业,男,身份证号码:130183199111292533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冯少轩,女,身份证号码:130183199110140028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2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82018100443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27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5.9万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2年6月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4年2月6日债务人已累计4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天数已达589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2月6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31785.01元,逾期利息44553.24元,逾期罚息3170.46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579508.7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2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袁旭(身份证:411324199003023298)
抵押人:张璐璐(身份证:653130199009190524)
保证人:袁子伟 (身份证:412925196907283232)
保证人:崔雪霞 (身份证:412925196602033283)
我行于2014年12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袁旭,抵押人张璐璐,保证人袁子伟 、崔雪霞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4806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5年1月9日我行给借款方袁旭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10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1月9日起至2035年1月8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1月9日、2024年3月29日,作出(2015)新证经字第2378号公证书、(2015)新证经字第2378号补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袁旭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袁旭,抵押人张璐璐,保证人袁子伟 、崔雪霞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4806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5月7日
山西恒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队受理的李立东等108人投诉和金一平等30人投诉你公司未支付工人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人社监令字[2023]第301号和[2023]第302号《劳动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队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请在收到催告书后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94-4502703
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7日
关于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件职工
债权公示的公告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2024)新29民破1号裁定,裁定将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三江养殖有限公司、温宿县三江养殖有限公司、新疆永望饲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2024年4月30日,以上企业尚欠职工工资等各项债权,具体职工债权详细内容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24年5月7日在阿克苏市实验林场八队祥林社区向东1000米,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门口进行张贴公示。现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15日,职工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视为认可公示结果。特此公告。
管理人负责人联系人:金常俊
联系电话:15099584320
新疆三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管理人
2024年5月7日
遗失声明
马金磊遗失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哈密公安处治安支队2023年6月9日开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第三联(存根)一张,票号:0005283342,金额200元整,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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