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4
A+ | a债务核实通知
熊予宸:
借款人、抵押人熊予宸(女,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9708192522)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7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50852216001216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47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熊予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熊予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3月25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4年4月7日,贷款已连续累计逾期5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抵押人熊予宸尚欠贷款本金2279222.35元,利息42996.39元,共计欠款本息2322218.74元,以及自2024年4月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399981000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
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小林):
借款人、抵押人熊予宸(女,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9708192522)及保证人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7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50852216001216号《个人贷款合同》,该笔贷款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小林)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47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熊予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熊予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小林)因履行该笔贷款下的担保义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3月25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4年4月7日,贷款已连续累计逾期5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抵押人熊予宸尚欠贷款本金2279222.35元,利息42996.39元,共计欠款本息2322218.74元,以及自2024年4月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399981000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4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啊不都热合曼(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002251713)
债务人、抵押人啊不都热合曼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1年1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0903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08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啊不都热合曼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3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3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93076.06元,利息人民币13091.1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06167.2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4日
遗失公告
1.特克斯县登山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章号:6540275001289, 现声明作废。
2.叶城县金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章号:6531260001287,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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