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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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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洋,男,身份证号码:650102197301101616

  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静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1029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414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9.9万元,借款期限25年。债务人自2023年6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4年1月24日债务人已累计21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8期,逾期天数已达234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1月2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767133.83元,逾期利息20328.77元,逾期罚息568.66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788031.2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9日

  伊宁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新 4002执5294号

  陈碧英、黄桂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碧英、黄桂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托新土智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新疆新土智联(2024)房估字第 015-935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对你名下位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解放西路342号国贸百货贸易城5号楼68(5)幢5-B-11 的商铺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469,826元整,单价7117.50元/平方米。你若对上述价格提出异议,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本公告期1个月。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年4月19日

  蒲发智、石育霞:

  原告宋昱泠与被告蒲发智、石育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423号),本院于2024 年3月15日立案后,因与你们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 (转程 )。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7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 4722.6 元(以37500元为基数按照4.875%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自 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37500元×4.875%÷12×31个月=4722.6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 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9日

  王淞灏:

  原告韩英杰与被告王淞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1654号),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1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 2022年9月18日至2023年12月18日的利息损失5018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计算2023年12月18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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