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94号
借款人(抵押人):徐维臣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袁丽娜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徐维臣、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袁丽娜、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346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633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9631.92元;利息人民币2071.38元、罚息人民币121.5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36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少博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9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少博、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410094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921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9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81,0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44.22元;利息人民币6873.6元、罚息人民币190.3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6日
关于将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大华韵声音像设备经销部1900元质保金上缴国库的公示
本单位在2015年3月向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大华韵声音像设备经销部购买一批价值38000元的音响设备,合同约定1900元(总款的5%)作为质保金。因该公司于2021年7月已注销,导致质保金1900元无法退回,现将其上缴国库。公示日期: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29日。
吉木萨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6日
分类公告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第二次信息公示
我公司委托新疆恒升融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哈密地区汇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精粉选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规定,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下方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0jThr5SI,公众意见表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浏览报告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哈密地区汇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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