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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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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祥春,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9109060010

  李玉春,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6612042035

  于淑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6712270027

  保证人:新疆万泰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李祥春、李玉春、于淑玲、保证人新疆万泰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了编号:40001F181312《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990000.00元整,保证人新疆万泰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360个月。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611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祥春、李玉春、于淑玲,保证人新疆万泰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止至 2023年7月25日止,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本金人民币927646.30元,逾期利息27371.54元、未还本金罚息68.16元,未还利息罚息291.67元,共计欠款:955377.67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7月26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杨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超,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9110050014

  借款人、抵押人马超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了编号:40001F191847《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个人贷款补充协议》,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830000.00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716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马超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止至 2023年9月6日止,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795124.32元,逾期利息42394.40元、未还本金罚息625.21元,未还利息罚息1623.00元,共计欠款:839766.93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9月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杨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遗失公告

  1.苏比努尔·马合木提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明编号:L650138532出生地点:泽普县人民医院,出生时间:2011年10月15日,现声明作废。

  2.叶城县彩叶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遗失,章号:6531260007162声明作废。

  3.李玉萍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16501202011248649,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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