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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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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83号

  借款人(抵押人):蒋燕、王祖荣

  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蒋燕、王祖荣、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签订了编号:L-HX-2015-04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474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2996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12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3年12月1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4年3月25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4400元、利息人民币11985.78元、罚息人民币1187.74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38号

  借款人(抵押人):吴碎周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吴碎周、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067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302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4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11,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21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未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8245.97元;利息人民币3404.82元、罚息人民币201.1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2日

  遗失公告

  1.努尔孜巴·努尔麦麦提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明编号:M650192195,出生地点:泽普县人民医院,出生时间:2012年8月15日,现声明作废。

  2.阿丽同古·阿布都热合曼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明编号:J650661833,出生地点:泽普县依玛乡卫生院,出生时间:2011年11月23日,现声明作废。

  3.陶思含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明编号:I650256847,出生地点:武警新疆总队医院,出生时间:2008年12月11日 22时35分,现声明作废。

  4.叶城县三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遗失,章号:6531260002317,现声明作废。

  5.李婷婷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码:16501201511499503,发证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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