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8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黄乐乐(借款人):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1年3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1038564625号的《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529号。
因你未按上述《邮享贷一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4年1月30日仍欠本金人民币123814.9元、利息人民币5387.41元、罚息人民币6765.98元,合计人民币135968.29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8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汪获(借款人):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12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0126382467号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275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4年1月30 日仍欠本金人民币71334.45元、利息人民币3464.87元、罚息人民币5868.07元,合计人民币80667.39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8日
李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新昌与被告李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利息1600元(1500元×0.0128月利率×25个月)(2021年10月14日至2023年12月5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204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8日
蒋玉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振宇与被告蒋玉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21600元,利息2527.20元(21600元×4.875‰×24 个月,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本息合计24127.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28日10时 30分在本院204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8日
告知书
新疆太阳城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我村于2015 年10月30日签订了《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因贵公司该业务负责人至今未与我方联系关于征地事宜,且合同约定土地租赁期为2年,即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30日止,且贵公司征地事宜及筹建养老院事宜进程未向前推进,贵公司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请书面或当面与我方联系,否则我方将按照贵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来认定。特此告知,敬请回函。
沙湾市乌兰乌苏镇小庙村村民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关于终止与新疆国美电器
有限公司租赁关系的公告
根据与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约定及其实际履行能力,我单位决定自2024年4月8日起终止与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特此公告。
新疆石油学院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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