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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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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44号

  天山区文艺路烟火里烧烤店: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30号(马生全)、第46号(马莹)、第47号(冯迎春)诉你单位关于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伍永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力堂·阿不力孜诉被告伍永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新0102民初2133号,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6000元,违约金1980元 ;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日

  丁晓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丁晓蓉独立保函追偿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赔偿款11102.58元;2.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期间保险费530.8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48.99 元(11102.58×0.001×770天);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23日16时00分在昌吉市法院一楼110办公室(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日

  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丽英与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钱丽英退还货款14500元;2.驳回原告钱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邹艳艳

  债务人、抵押人邹艳艳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776002400001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553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827年3月27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995007.36元,利息:99388.37元,罚息:2391.78元,复息7381.31元,合计:1104168.82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日

  变更通知

  钦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8在新疆法制报刊发的(2023)钦仲案字第546案中,将原定:2024年3月26日11:00开庭、2024年4月2日作出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2024年4月10日前,改为:2024年4月12日11:00开庭、2024年4月20日作出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2024年4月28日前。

  钦州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分类公告

  和田县教育局关于邀请企业

  清理账款问题的通告

  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账款情况,和田县教育局邀请新疆呈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坤宁建设新疆有限公司、新疆隆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财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田市光源电力有限公司、新疆高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广益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请以上十四家公司于通告发布之日起十四日内携带资料至和田县教育局解决账款问题。因逾期未交档案资料或拒不配合,导致我方无法清理账款问题,由你方承担全部责任,视为自动放弃剩余工程款项,并将剩余款项退返至国库。

  和田县教育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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