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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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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燕、魏玉芝

  2018年12月3日,借款人、抵押人王燕、魏玉芝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原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工】行【南湖广场】支行【2018】年【1119】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金额: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期限:5年、利息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利率为准。上述合同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经字第22434号】。

  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称:债务人王燕、魏玉芝已违反了上述合同的约定,已连续20期未归还借款、累计27期未归还借款,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向我处申请执行的标的为:

  1.截至2023年10月18日,债务人王燕、魏玉芝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到期及还未到期的全部本金77022.72元,贷款利息9227.35元,本息合计86250.07元;2.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的罚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韦凌云和公证员助理徐容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

  如有异议请于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8楼1805室新疆公证处

  联系人:韦凌云、徐容翠

  联系电话:0991-4886210、17799711951、1779971206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凤兰、郝定友

  2017年11月29日,借款人、抵押人马凤兰、郝定友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原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签订了编号为:【工】行【南湖广场】支行【2017】年【116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金额:肆拾伍万元(小写:450000元)、期限:15年、利息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利率为准。上述合同已经新疆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21139号】。

  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称:债务人马凤兰、郝定友已违反了上述合同的约定,已连续违约11期、累计违约38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向我处申请执行的标的为:

  1.截至2023年10月18日,债务人马凤兰、郝定友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到期及还未到期的全部本金336467.67元,贷款利息15921.27元,本息合计352388.94元;2.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逾期贷款利息的罚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韦凌云和公证员助理徐容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

  如有异议请于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8楼1805室新疆公证处

  联系人:韦凌云、徐容翠

  联系电话:0991-4886210、17799711951、1779971206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5日

  天山区胜利路菲罗娅服装婚纱城: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江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山 区胜利路菲罗娅服装婚纱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民初11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5日

  遗失公告

  1.努尔夏提江·努热合麦提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 J650704804,出生地点:泽普县人民医院,出生日期:2010年11月2日 ,现声明作废。

  2.努尔曼古丽·努热合麦提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 J650661236,出生地点:泽普县人民医院,出生日期:2011年10月25日 现声明作废。

  3.阿卜杜艾则孜·图尔荪江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 J650661218,出生地点:泽普县人民医院,出生日期:2011年11月26日 现声明作废。

  4.泽普县公安局波斯喀木派出所民警阿卜杜热西提·赛麦提(653124198906152518)的警官证遗失。警官证号:168641,特此声明。

  5.新疆马术运动协会遗失财务章,章号码:6501010136778,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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