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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8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37号
借款人(抵押人):周玉梅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周玉梅、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310101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497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65,00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2558.61元;利息人民币9190.77元、罚息人民币386.1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39号
借款人(抵押人):邹银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邹银平、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199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74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41000万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邹银平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7324.6元;利息人民币4991.26元、罚息人民币228.1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8日
新疆盈致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新疆西部祥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盈祥能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50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签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30日16时30分在昌吉市法院执行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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