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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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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那木加甫·苏生:

  借款人、抵押人那木加甫·苏生(男,公民身份号码:652527197201040028)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50831916000071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37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那木加甫·苏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那木加甫·苏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8月7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4年1月18日,贷款已连续累计逾期6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抵押人那木加甫·苏生尚欠贷款本金400996.72元,利息11598.64元,共计欠款412595.36元,以及自2024年1月1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399981000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阿依提拉·喀斯木:

  借款人、抵押人阿依提拉·喀斯木(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9309120428)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9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50862116000112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59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阿依提拉·喀斯木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阿依提拉·喀斯木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12月8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4年2月18日,贷款已连续累计逾期6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抵押人阿依提拉·喀斯木尚欠贷款本金272670.54元,利息6066.98元,共计欠款278737.52元,以及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399981000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吴环(身份证:654322198102141628)

  抵押人:吴环(身份证:654322198102141628)

  抵押人:邱进波(身份证:65012119810514441X)

  我行于2019年3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吴环,抵押人邱进波,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1924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9年4月2日我行给借款方吴环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5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4月2日起至2039年4月1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286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吴环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吴环,抵押人邱进波,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1924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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