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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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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气象卫星地面站业务

  系统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公众参与工作,现开展第二次公示,公示内容为乌鲁木齐气象卫星地面站业务系统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乌鲁木齐气象卫星地面站业务系统调整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蜘蛛山巷179号附1号

  建设内容:1.新建静止卫星系统业务运行机房2.新建4套天线系统3.新建8座天线基座和综合管沟4.天津南路站区天线系统搬迁(1套FY-4号卫星测距系统以及1套FY-4号卫星直收站)5.天津南路站区激光测距系统搬迁6.室外配套工程。

  二、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附件,公众也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查阅纸质报告书。

  三、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主要为本工程环境影响范围内的公众,也欢迎关心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各界的其他公众发表意见。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出本工程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乌鲁木齐气象卫星地面站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215号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991-3332869

  电子邮箱:23870327@qq.com

  八、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机构名称: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145号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10-51674004

  电子邮箱:cnnc234@163.com

  2024年3月6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201001

  王广极先生(借款人):

  您于2017年9月26日从我行借款贰拾肆万元(大写),(合同编号为gd201709217090)。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联系人电话:杨帆 0991-2378306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6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王广极先生/女士(借款人):

  您于2017年9月26日,向我行申请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新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号:gd201709217090),我行依合同约定向您发放了贷款24万元。您至2024年02月01日止,已连续976天未依合同约定还款。

  您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我行有权采取包括依法处分担保物在内的法律措施向您追偿,您有可能被列为金融机构不良信用客户,影响您在我行和其他银行所能享有的金融服务,并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导致您时间、精力和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请您在收到本催收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清偿全部欠款(具体金额以我行会计部门计算为准)。否则,我行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联系人:杨帆

  联系电话:0991-2378306、2378406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38号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6日

  钟新民、张洪波:

  本院受理(2023)新23民终2027号上诉人李世刚与被上诉人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汇德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明贤、何泽雄、钟新民、张洪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民终20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1.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2325民初 36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1.被告张洪波于判决生效20日内向原告李世刚支付采装拉运费663176.4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自2012年12月1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2)新 2325民初 36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2.驳回原告李世刚其他的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新疆汇德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20日内向上诉人李世刚支付铲车租赁费86000元、误工费200000元,合计286000 元;4.驳回上诉人李世刚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378元、邮寄费240元、公告送达费260元,合计13878元(李世刚预交),由李世刚负担587元,张洪波负担 7701元,新疆汇德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元、公告送达费260元,合计5850元(李世刚预交),由新疆汇德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90元,由张洪波负担2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6日

  日照舜程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玉军诉被申请人日照舜程物流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 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994-5828114。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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