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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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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2024)新0102民初1466号

  再那普·玉努斯:

  本院受理原告阿布来提·热加甫,原告阿布都拉·阿布来提诉被告再那普·玉努斯共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六师人社监令字〔2024〕第045 号

  被责令改正对象:冯海俊、李成、尚付业、李小贤、马春兰、刘建、郭振华、丰福旺、王延明

  案由: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2023年12月7日,第六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第六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来失业保险稽核案件移交函,反映你9人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又再次就业参保缴费,属于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名单后附)。2023年10月-11月期间,社保中心通过短信方式分别向你9人下达《兵团失业保险退款告知书》、《兵团失业保险返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稽核通知书》,要求其按期退款,但你及其他8人逾期未按要求退款。2024年1月3-9日期间,第六师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通过电话再次联系你9人无果,于2024年1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9人的户籍地址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邮件被退回。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9人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1、冯海俊(142729198803275711)202110-20220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江苏省盐城市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参保缴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4233.44元。

  2、李成(632124199812183671)202110-20220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青海省西宁市中复神鹰碳纤维西宁有限公司参保缴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5857.92元。

  3、尚付业(622226197204023612)202212-202304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市中盛益诚商贸有限公司缴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6120元。

  4、李小贤(622226198706123917)202212-202302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好房好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缴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3672元。

  5、马春兰(620422198001201421)202104-202108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昌吉新疆鹏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缴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4467.6元。

  6、刘建(652328198806121314)202101-202111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昌吉企业参保缴费,违规领取202103-202108失业保险待遇5361.12元。

  7、郭振华(610526198912066143)2021.10-2022.03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在陕西企业缴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6350.4元。

  8、丰福旺(411425198001285451)202105-202202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在江苏企业参保缴费,违规领取202105--202109失业保险待遇5584.5元。

  9、王延明(630121199208017158)202111-202203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同时在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就业参保缴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4467.6元。

  上述9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责令你9人: 规定时限内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请你于公告送达后3日内按本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完毕,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如果你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话:0994-5828110

  地址: 五家渠市长安东街1号

  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日

  仲裁公告

  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杨军卫诉被申请人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 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0994-5828114。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

  公 告

  乌鲁木齐市铭琳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下午17时召开全体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乌鲁木齐市红山路御锦城2-4-702室;参加人员:全体股东(不得缺席);内容审议公司注销事宜。请全体股东务必准时参加,若届时未到,视作同意公司作出的股东决议。

  乌鲁木齐市铭琳珑商贸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日

  遗失公告

  1.艾尼瓦尔·卡迪尔遗失新Q57557车的加气证,证号:QP新Q-2611032,现声明作废。

  2.夏赫尔扎提·努尔顿名下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证编号: U650118773,出生地点:泽普县人民医院·出生日期:2021年11月11日,现声明作废。

  3.祖拜依尔·阿布都艾则孜·名下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证编号: N650102707,出生地点:泽普县人民医院·出生日期:2013年5月24日,现声明作废。

  4.杨淋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622226196506053011,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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