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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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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志刚 :

  本院受理原告李五现与被告马志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你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1.被告马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李五现支付运费款并返还预付的电煤款455000元;2.被告马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李五现支付利息203255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23日),并承担以未付款项45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马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李五现支付公告费700元;4.驳回原告李五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3元,由原告李五现负担528元,被告马志刚负担1019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30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6日

  昌吉市鑫鹏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与被告昌吉市鑫鹏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保证金11000元;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昌吉市法院一楼110办公室 (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6日

  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冬鹏与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你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1.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高冬鹏支付工程款158375元,并支付利息15929元,合计174304元;2.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高冬鹏支付公告费700元;3.驳回原告高冬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0元,由原告高冬鹏负担91元,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市分公司负担37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6日

  刘景林、昌吉市桓林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努尔包拉提·乎才英与昌吉市桓林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昌吉市桓林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处于吊销状态,申请执行人努尔包拉提·乎才英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刘景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6日

  仲裁公告

  新疆德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燕诉被申请人新疆德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 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0994-582811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遗失公告

  1.泽普县泽普镇吾布力·卡斯木(653124197007121211)名下的 新Q5Q536号车牌现声明注销。

  2.伊力亚尔江 ·亚森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 U650104755,出生地点:泽普县人民医院,出生日期:2020年10月25日,现声明作废。

  3.喀什硕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6531010095701,现声明作废。

  4. 本人程勇 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证件编号 新公001432,发证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特此公告。

  5.中共呼图壁县大丰镇大土古里村二支部委员会遗失公章,章号为6523230023636,现声明作废!

  6.泽普县依克苏乡库木萨村胡达拜尔迪·图尔迪名下的新Q386DK汽车的加气证遗失气瓶,编号:13D019069,现声明作废。

  分类公告

  吸收合并公告

  经图木舒克市昆神植物提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神植提)、新疆昆仑神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神农)2024年1月23日的股东决定,昆神植提以吸收合并昆仑神农的方式进行公司合并。昆神植提公司注册资本为323.9万元,昆仑神农注册资本为13367.77万元,实施吸收合并后,昆神植提存续,注册资本为323.9万元。昆仑神农注销,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昆神植提公司承继。如公司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45日前来办理。特此公告。联系方式:陈艳霞

  联系人:18099867329,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昆神街1268号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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