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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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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西证执(核)字第4-5号

  借款人(抵押人):谭波,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311200012。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谢晶,女,公民身份号码:230903198610150821。

  保证人:新疆金科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331236070。

  你们于2020年11月6日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0年L-WTT字25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谭波、谢晶以所购的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奇林湖路2021号维拉庄园商住小区A-1栋住宅楼05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130000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由新疆金科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你们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西证内经字第1858号。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2020年11月10日依约向谭波、谢晶发放贷款人民币21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40年11月10日止,谭波、谢晶应按期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自2022年6月10起至 2023年7月28日期间,谭波、谢晶的贷款已连续逾期13期。2023年9月6日,债权人向你们邮寄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你们在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截止本处出具核实债务通知之日你们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们偿还截止2024年1月3日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024974.85元,利息人民币134265.20元,罚息人民币12803.19元,以及合同中约定的自2024年1月4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双志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联系人:李双志

  联系电话:0991-6688515、18999875115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4年2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西证执(核)字第2-3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俊鹏,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508144334。

  保证人:新疆泽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5380240A。

  你们于2019年7月24日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北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9年L-WTT字05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张俊鹏以所购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3250号蓝天欢乐颂一期B段1栋1单元802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89000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由新疆泽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你们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西证内经字第258号。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2019年7月24日依约向张俊鹏发放贷款人民币489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7 月24日起至2049年7月24日止,张俊鹏应按期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自2022年6月10起至 2023年7月28日期间,张俊鹏的贷款已连续逾期14期。2023年9月7日,债权人向你们邮寄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你们在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截止本处出具核实债务通知之日你们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们偿还截止2024年1月3日的贷款本金人民币467101.80元,利息人民币34274.78元,罚息人民币2786.72元,以及合同中约定的自2024年1月4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双志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联系人:李双志

  联系电话:0991-6688515、18999875115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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