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60号
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文伟、吕鹏博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5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文伟、吕鹏博、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816000095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663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5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2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12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8038.01元;利息人民币34213.1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57号
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张武刚、战丽娟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张武刚、战丽娟、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516000331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3213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32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12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0477.23元;利息人民币9223.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2日
公 告
(2024)新0102民初923号
阿不都外力·阿布都热合曼:
本院受理原告阿克苏市双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哈里旦·托乎提, 新疆双语律师事务所,阿不都外力·阿布都热合曼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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