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马廷林,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301151035
保证人:马学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505203036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2年7月27日与借款人马廷林、保证人马学新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778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22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未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4年1月30日,马廷林尚欠贷款人本金78656.23元,利息5031.82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2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72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飞、朱燕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王飞、朱燕于2012年4月19日签订了编号:L-HY-2012-02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经字第004513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10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15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1402.92元,利息人民币3919.03元,罚息人民币453.80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56号
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鲁泽新、任新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鲁泽新、任新兰,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50831616000286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952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31000元,期限9年。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12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3798.31元;利息人民币8831.2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1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召开 锚定新疆农业强区建设目标 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 马兴瑞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
- 铆足干劲启新程——天山南北“上班第一天”见闻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春节团拜会上和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的重要讲话及有关重要贺信精神 研究贯彻中央一号文件
- 锦绣中国年|春节假期新疆接待游客721万人次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