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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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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70号

  借款人(抵押人):姜伟

  保证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姜伟、保证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0月13日签订了编号:LF012009072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92000元,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09)新乌证内经字第017885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12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12月13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02637.07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12月14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49号

  借款人(抵押人):吕苏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吕苏新于2015年2月3日签订了编号:L-ZXY-2014-01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88000元,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1590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12月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12月12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3570.13元,利息人民币14763.80元,罚息人民币1961.88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1日

  公告

  我处于2024 年2月18日受理了王嘉、王立艳申请办理王西良(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307283810)遗嘱继承的公证事宜。王西良的其他所有继承人如对王西良遗嘱(公证书编号:2013昌证字第4809号)继承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后及时来我处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联系电话:0994-25264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市公证处

  2024年2月21日

  登报声明

  哈娟,张红瑞,再努热·阿布都萨拉木,穆萍,吐尔孙阿伊·那曼,张亚楠,吾瓦丽汗·吐送,以上7人旷工已达15日,现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加盟、门店与以上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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