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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87号
借款人(抵押人):孟照君、刘宗敏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孟照君、刘宗敏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了编号:LR012013016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期限自2013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2686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清偿上述到期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12月7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7111.91元,利息人民币713.34元,罚息人民币1790.21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86号
借款人(抵押人):吴红伟、班翠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吴红伟、班翠华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了编号:LR012015001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1057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11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12月7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63035.86元,利息人民币3434.70元,罚息人民币482.58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85号
借款人(抵押人):许俊宝、杜珍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许俊宝、杜珍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了编号:LR012015030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7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30172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11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12月7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64845.87元,利息人民币4705.94元,罚息人民币698.4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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