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1

A+  |  a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37号

  天山区青年路卤味鲜菜火锅店: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3〕第1036号(王飞)、第1037号(李红伟)诉你单位关于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公告送达

  本委受理的案号为[2023]657-6李磊、[2023]657-10温润金诉新疆众思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以上单位通过直接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决定书,现依法向上述单位公告送达以上相应案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河南东路781号4楼),逾期视为送达。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35号

  借款人(抵押人):沙吾列提汗·哈布都木拉提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沙吾列提汗·哈布都木拉提、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516000295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3152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59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20499.24元;利息人民币4464.96元;罚息人民币9.2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2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19号

  借款人(抵押人):覃小龙、王嘉宝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覃小龙、王嘉宝、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516000232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3145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84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4月19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4030.86元;利息人民币10137.9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9月1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9月1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日

  遗失公告

  新疆丰亚飞建材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6501090043892,现声明作废。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