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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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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韩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001044335)

  抵押人:张访华(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7207010728)

  借款人、抵押人韩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001044335)、抵押人张访华(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7207010728)及保证人新疆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光友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于2014年10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4)年房字第MCON201410193144536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于2014年10月18日签订了《担保及回购协议》,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2522号】。

  借款人韩伟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合并至: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贷款捌拾万陆仟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0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韩伟与张访华夫妻俩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五家渠青经开南区和顺南二街609号新疆总部基地9栋2单元502室)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新疆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已经到期,现因借款人韩伟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到2023年11月28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欠款本金370,526.3元、利息60,257.7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30,784.01元(大写:肆拾叁万零柒佰捌拾肆元零壹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公司)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公司)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公司)于本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2522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公司)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刘晓世;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韩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001044335)

  抵押人:张访华(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7207010728)

  借款人、抵押人韩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001044335)、抵押人张访华(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7207010728)及保证人新疆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光友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于2014年10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4)年房字第MCON201410193144537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于2014年10月18日签订了《担保及回购协议》,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2523号】。

  借款人韩伟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合并至: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贷款捌拾万陆仟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0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韩伟与张访华夫妻俩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五家渠青经开南区和顺南二街609号新疆总部基地9栋2单元602室)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新疆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已经到期,现因借款人韩伟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到2023年11月28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欠款本金377,463.82元、利息60,505.1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37,968.95元(大写:肆拾叁万柒仟玖佰陆拾捌元玖角伍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公司)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公司)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公司)于本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2523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公司)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刘晓世;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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