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5
A+ | a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何立创
借款人、抵押人:何立创,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9101101832
因债务人、抵押人何立创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09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 年1月15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顺伟、焦天明
借款人、抵押人:王顺伟,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8106242319
借款人、抵押人:焦天明,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212300023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顺伟、焦天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09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 年1月15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包勇、单诗彤
借款人、抵押人:包勇,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703205319
借款人、抵押人:单诗彤,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707093223
因债务人、抵押人包勇、单诗彤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09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 年1月15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戴海霞、蒋清达、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戴海霞(公民身份号码:230709198511270024)
保证人:蒋清达(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06086474)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戴海霞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47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 年1月15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陈超
借款人、抵押人:陈超(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20308339X)
因债务人、抵押人陈超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47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 年1月15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聂令、朱冬艳
借款人、抵押人:聂令(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08082199)
借款人、抵押人:朱冬艳(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904173288)
因债务人、抵押人聂令、朱冬艳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47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 年1月15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蒲小宁
借款人、抵押人:蒲小宁(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105010015)
因债务人、抵押人蒲小宁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47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 年1月15日
和田市有局儿炉边烧烤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杜加清与被申请人和田市有局儿炉边烧烤店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3〕236号)。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2023]23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5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5月3日之间双倍工资差额11068.95元;3.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500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 年1月15日
遗失公告
1.泽普县天洋小区3栋2单元251室吐鲁洪·卡地尔(653124197302034655)遗失房屋所有权证,证号:P2007-816,面积为:95.667㎡,现声明作废。
2.喀什晨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章号:6531220003936,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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