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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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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债务人:努拉提·努尔兰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10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0105307580《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133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11月13日仍欠本金人民币100861.66元、利息人民币4012.34元、罚息人民币5945.01元,合计人民币110819.01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1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比丹·马合木提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那合买提·亚尔买买提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1年5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99227Q121054545003《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930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3年12月4日仍欠本金人民币1020770.94元、利息人民币61083.35元、罚息人民币2996.46元,合计人民币1084850.75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债务人:徐花荣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1年3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99227Q221038855053《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268号。

  因你未按上述《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11月29日仍欠本金人民币86813.31元、利息人民币4539.39元、罚息人民币4821.26元,合计人民币96173.96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12日

  分类公告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委托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准能投资有限公司准东2×66万千瓦电厂75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请公众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与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或建议。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http://www.xj.sgcc.com.cn/html/main/col7/2024-01/04/20240104131908490872749_1.html。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评价单位: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工,电话:15099190263。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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