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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0
A+ | a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田路
借款人、抵押人:田路(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211301714)
因债务人、抵押人田路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36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阿德比亚提·外斯汉诉被告铁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00在本院霍城县人民法院萨尔布拉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载判。
霍城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艾沙英·卡迪尔诉被告铁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在本院霍城县人民法院萨尔布拉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载判。
霍城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公 告
申请工伤认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局对以下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已经做出行政决定并按规定进行了邮寄送达,但因地址有误或变更等原因未能送达。现予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华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认定魏洪其受伤为工伤)
乌鲁木齐花样年华广告有限公司(认定田茂奎受伤为工伤)
新疆杰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定苏彦春受伤为工伤)
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定董永生受伤为工伤)
我局以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对以下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了送达,但因地址有误或变更等原因未能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工伤处领取《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10日。
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伤者:王洽水)
乌鲁木齐鸿润诚达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伤者:杨学维)
厦门超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伤者:黄得强)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0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28号
新疆奥康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265号(张建军)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一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29号
天山区青年路百龄足修脚店: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233号(阿曼尼萨·努尔敦)诉你单位关于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12:0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一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伊宁市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
(2023)新4002 执5294号
陈碧英、黄桂福:
本院执行的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了你名下的位于伊宁市解放西路342号国贸百货商贸城5号楼68(5)幢5-B-11号的商铺,查封期限3年。根据申请执行人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你的上述不动产。本院定于2023年1月8日上午11时在本院114办公室选择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逾期未到,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缺席选取。另评估报告作出后由你自行到本院领取,如果逾期未领取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宏伟法官
联系电话:13909997739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杨朋飞先生/女士(借款人):
您于2017年12月8日,向我行申请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新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号:gd201711157383),我行依合同约定向您发放了贷款43.7万元。您至2023年8月28日止,已连续493天未依合同约定还款,共拖欠我行贷款本息45152.51元。
您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我行有权采取包括依法处分担保物在内的法律措施向您追偿,您有可能被列为金融机构不良信用客户,影响您在我行和其他银行所能享有的金融服务,并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导致您时间、精力和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请您在收到本催收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清偿全部欠款(具体金额以我行会计部门计算为准 )。否则,我行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联系人: 杨帆
联系电话:0991-2378306、2378406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38号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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