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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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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热西提·努尔马木提

  借款人、抵押人:买尔哈巴·米吉提

  你们与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号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778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3年12月18日仍欠本金150000 元、综合费用172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300000元×2%÷30天×5天+150000元×2%÷30天×162天=172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7月2日至2023年12月18日)。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综合费率支付自2023年12月19日起至执行过程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652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贵方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王贵方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了编号:L-HY-2016-10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71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1323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10月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但截止2023年10月31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7090.96元,利息人民币9899.13元,罚息人民币2891.74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651号

  借款人(抵押人):臧大领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臧大领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了编号:L-HY-2013-72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67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4378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10月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但截止2023年10月31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70643.99元,利息人民币10098.98元,罚息人民币1341.48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月9日

  遗失公告

  1.玛纳斯县军宏车辆维修中心谷世军法人名章遗失,章号为:6523230027120,现声明作废。

  2.伊宁县其瓦尔库力家电维修店公章遗失,章号:6540025060901,现声明作废。

  3.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5月25日开给李申志东楼A13号地下室工程款发票一张不慎遗失,金额为59000元,发票票号为0275580,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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