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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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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桂平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十师劳人仲案字[2023]第79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总计18000元(壹万捌仟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3月19日下午16时30分在北屯市博望西街242号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6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做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李祥顺:

  原告尚丽与被告李祥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祥顺偿还尚丽借款本金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祥顺偿还借款利息36114元(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李祥顺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以未还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逾期年利率13%支付利息,自2023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4.请求判令被告李祥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17时30分在本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健,男,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804021934

  你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WLMQ08P10120130152《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4611号。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2月17日至2029年2月17日,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债务人自2014年7月起,截止到2023年8月9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期及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8月2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57455.33元、到期利息2083.69元、罚息70.92元、欠息复利17.00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159626.94元(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郭峰、薛晨

  电话: 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2日

  阿克苏市废旧铝金属回收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2023年9月,阿克苏合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阿克苏市废旧铝金属回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的相关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查阅该项目环评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本链接: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12433:查阅纸质征求意见稿,前往环评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查阅。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受项目直接、间接影响以及关注该项目单位和个人。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意见调查表获取链接: 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反馈意见方式在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填写公众意见表或来电、发邮件的方式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宝贵意见。

  建设单位:阿克苏合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阿克苏市西城片区管委会西园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源西路11号

  联系人:孔先生

  电话:15090046666

  环评单位名称: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390号深圳城大厦

  联系人:王工

  电话:0991-4834377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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