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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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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新0102民初8117号

  新疆耶黎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新0102民初8117号原告阿提拉·斯米江与被告新疆耶黎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已审理完结。判决书内容为:一、确认原告阿提拉·斯米江与被告新疆耶黎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阿提拉·斯米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耶黎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2023)新 0102 民初 8192 号

  新疆耶黎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新0102民初8192号原告迪丽热·肉孜与被告新疆耶黎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已审理完结。判决书内容为:一、确认原告迪丽热·肉孜与被告新疆耶黎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止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迪丽热·肉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耶黎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2023)新0102民初1971号

  梁春光:

  本院受理原告伽力甫江·艾则孜与被告新疆怡家城市大饭店有限公司、新疆通通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熊伟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新 0102 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对此判决书被告新疆怡家城市大饭店有限公司、新疆通通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53号

  借款人(抵押人):叶池本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刘红玉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8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叶池本、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刘红玉、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19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993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4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8月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6572.33元;利息人民币2750.64元、罚息人民币297.3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9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27日

  更正公告

  徐继川:

  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在《新疆法治报》刊发的原告李文元诉被告徐继川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中,应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特此更正。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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