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57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菊满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3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菊满、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228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78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5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7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6106.89元;利息人民币2386.35元、罚息人民币91.9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9月1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55号
借款人(抵押人):叶池本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刘红玉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8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叶池本、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刘红玉、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19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995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6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8月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7168.58元;利息人民币2767.64元、罚息人民币299.1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9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22日
李功、李勇:
本院执行的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李功、刘娜、李勇、潘霞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李功名下所有的位于1.昌吉市42区1丘 21 栋1单元6层601室房产、2、昌吉市 54 区1丘55栋3单元5层501室房产;李勇名下所有的位于 1、昌吉市 54 区1丘 106 栋 2层06 室房产、2.昌吉市54区1丘106栋2层07室房产、3.昌吉市54区1丘106栋2层08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434258元、412167元、164169.5元、164169.5元、164169.5 元的基础上下浮10%分别以390832.2元、370950.3 元、147752.55元、147752.55元、147752.55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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