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0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何红霞
借款人、抵押人何红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8708253023)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19年4月1日签订了2019年借字第070291号《中长期借款合同》、2019年保字第070291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何红霞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由何红霞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623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止至2023年12月15日,债务人尚欠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114886.30元,合计本息人民币514886.30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12月16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11×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67×天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异议期3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侯俊达
借款人、抵押人侯俊达(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7006150513)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19年1月2日签订了2019年借字第070010号《中长期借款合同》、2019年保字第070010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侯俊达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由侯俊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3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止至2023年12月15日,债务人尚欠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49891.11元,欠付利息人民币85815.97元,合计本息人民币335707.08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12月16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11×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67×天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异议期3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0日
和田市有局儿炉边烧烤店: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杜加清与被申请人和田市有局儿炉边烧烤店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3]236号],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5月3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 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5月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16000元(4000元/月×4);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11时在和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田市北京西路344号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人大自身建设工作推进会:为更好建设美丽新疆贡献人大力量
-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新疆·一线“枫”景
-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新疆·访谈|多元解纷 打造塔城善治新篇章——专访塔城地委委员、政法委书记李光泽
- 全年经济看亮点丨前11月新疆电网售电量超去年全年
- 国家级棉花棉纱交易中心在新疆成立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