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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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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吉云,女,身份证号码:652826197803182322。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周永,男,身份证号码:510228197010262856。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月鹏(原法定代表人:李明)。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747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167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0.6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2年5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债务人已累计1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66149.18元,逾期利息4780.19元,逾期罚息382.37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71311.7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6日
公 告
巴州和硕县宝鑫置业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德芳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吉木萨尔县龙壹华庭小区9号商业楼负一层02号、一层02号、二层02号商铺权属登记;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77.77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款55879.37元;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28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新疆宁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新疆宁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11月2日经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3年11月2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3民破2之六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确定于2023年11月27日实施(列明分配实施方法),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51848474.66元。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对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分配额共计人民币11900809.14元的债权,因在本次分配公告日涉及债权确认的相关诉讼尚未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管理人将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将由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特此公告。
新疆宁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6日
公 告
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河南驰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钦仲案字第131号裁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钦州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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