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4
A+ | a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吉云,女,身份证号码:652826197803182322。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周永,男,身份证号码:510228197010262856。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月鹏(原法定代表人:李明)。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740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167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55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2年9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债务人已累计12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043550.42元,逾期利息30023.46元,逾期罚息2401.59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075975.4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4日
仲裁公告
新疆潇咏棉花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王伟诉被申请人新疆潇咏棉花加工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10时30分,在本院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994-5828114。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12月4日
额明县农合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投资建设滴灌带厂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我公司委托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额明县农合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滴灌带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进行信息公开,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环保有关的意见和建议。环评信息全文链接: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Cy8K5uev,公众意见表链接:http://www.×jhbcy.cn/hbcy×h/××gk/255400/hjy×pjgzcygs/284162/inde×.html。
额明县农合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2023年12月4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14号
新疆实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登兵: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3〕第520号(马鹏七)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13号
乌鲁木齐菲斯特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68号(哈丽达·阿不都热合曼)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提成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月15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公 告
潘欣欣、侯文晨:
本院受理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3)新71执282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询价639,971.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价857,985.0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询价684,639.00元)。本院依法裁定潘欣欣、侯文晨应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和利息525,078.97元,及本院的执行费7,65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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