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30
A+ | a公 告
(2023)新0102民初11351号
阿布都外力·阿布都热合曼:
本院受理原告阿尔斯兰·艾赛提诉被告新疆双语律师事务所,被告阿布都外力·阿布都热合曼,被告哈力旦·托合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张惠萍: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伟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2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原告要求被告黄伟偿还贷款202084.39 元:2.被告支付利息88250.51 元,以后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逾期利率12.0312%‰计算至还清止:3.原告对被告张惠萍抵押担保的位于玛纳斯县团结大厦商住3-403室,不动产证号:新(2018)玛纳斯县不动产权第0001318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状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葛坚强:
本院受理(2023)新2327民初2540号原告吉木萨尔县昱松装饰装修部和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26000 元;2.被告承担装修款26000元自2020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第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核 债 通 知
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新疆麦尔丹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抵押反担保人):刘阳,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809185617。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包万智,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204272015。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杨芳,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6907121825。
被执行人(借款人)于2022年2月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借款180万元,该笔借款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保证担保。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方于2022年2月9日签署了合同编号为2021年委保字第154号《委托担保合同》、2021年抵保字第098号《抵押反担保合同》、2021年个保字第149号《保证反担保合同》,被执行人各方签署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根据合同、承诺书的约定,被执行人(借款人)在申请执行人代偿后5日内未能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代偿款及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各方均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652号。
因被执行人(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日代被执行人(借款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代偿借款本金177万元,代偿总金额为177万元。
根据各方所签署合同、承诺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借款人)应按期如约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代偿款。现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借款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前述代偿款,已构成违约。截止至2023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借款人)未归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77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75358.36元(具体详见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新疆麦尔丹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债务清单》)。
现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下发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的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此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邮寄送达为7日内、直接送达为2日内、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为2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另,前述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3年11月14日。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公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附件:《新疆麦尔丹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债务清单》复印件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郭洁
电 话:0991-2316190、2828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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