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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1
A+ | a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技改提效补链年产1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告
我公司委托乌鲁木齐锦绣山河环境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技改提效补链年产1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进行公众参与信息报纸公示,请公众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与上述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或建议。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可通过伊犁绿河谷网站下载,具体内容请登录:http://www.ylnet.com.cn/article/tuishouyeminshengredian/detail-25919.html;公众意见表下载链接:http://www.×jhbcy.cn/hbcy×h/××gk/255400/hjy×pjgzcygs/284162/inde×.html
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孙新平(男,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207253610)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宝华(女,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809163620)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龙(原法定代表人:李明)。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7100258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419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1.3万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19年12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9月4日债务人已累计4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9月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90228.01元,逾期利息1959.00元,逾期罚息31.58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92218.5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应偿付自2023年9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8812303312)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600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083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35000元,借款期限20年。债务人自2022年5月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7月16日债务人已累计5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7月16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89630.62元,逾期利息10852.68元,逾期罚息618.55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01101.8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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