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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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0102民初8878号
于散江·阿布都艾尼,热娜姑丽·库尔班:
本院受理原告阿依努尔·麦合木提尼亚孜诉被告于散江·阿布都艾尼,被告热娜姑丽·库尔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2023)新0102民初1224号
赵建超:
本院受理原告吐尔送尼牙孜·那依甫与被告伊力亚尔·伊拉木、吐尔逊·买买提、杨超、赵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绍兴中隆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华夏金信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中隆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4002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绍兴中隆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华夏金信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中隆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 新4002 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李松泽: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卫东与被告李松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9183.06元(租赁合同约定应由其承担的物业费3471.30元,暖气费4511.76元,合计7983.07元,违约金1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王刚、王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雯与被告王强、王刚、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强、王刚、王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雯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5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2.被告王强、王刚、王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原告陈雯自2022年1月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33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王强、王刚、王娜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韦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卫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韦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卫涛给付欠款43468元。案件受理费88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86元由被告韦波负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新疆丝路源疆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原告樊江丽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8964号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 (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5日签订的《新疆丝路源疆呆的很馕房合作经营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交付的保证金100000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 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开萨尔·吾甫尔: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艾克拉木·卡米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审原告艾克拉木·卡米力向本院申请再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听证会传票。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 日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 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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