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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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沙漠阳光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走四方分公司:
本委受理马英兰诉你(公司)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758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人签收本委上门送达的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75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霍城县朋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欠付我公司劳务费壹佰贰拾万元(详见2021年3月2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现我公司经协商后将该笔债权转让给金小军,转让后由金小军向贵公司进行主张全部债权人权利,我公司不再向贵公司主张债权人权利。特此通知!
新疆宏力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分公司
2023年11月14日
公告
王玉田:
本院受理原告陈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新2323民初22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砖款50320元;2.判令被告以砖款50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2月13日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公告
马维:
本院受理原告李仓德、间会玲与被告马维、王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61542.9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费201.2元(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3日,按年利率3.85%计算,3.85%x61542.91 元35天x31天=201.2元)后利随本清,合计:61744.11元;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次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公告
孙玉霞:
本院受理(2023)新2327民初2277号原告新疆鑫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木萨尔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张兆宇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孙玉霞、吉木萨尔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60000元(利息自2022年12月29日起暂计至2023年8月28日止,按年息12%计算);2.被告孙玉霞、吉木萨尔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准,按照年息12%计算自2023年8月29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3.被告孙玉霞、吉木萨尔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9500元;4.被告张兆宇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289元由被告承担;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邮寄地址: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骆如娟 13609942120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公告
梁新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祁德林诉梁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梁新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祁德林借款本金80920元,并以借款8092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20‰承担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止;2.被告梁新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祁德林公告费350元;3.驳回原告祁德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被告梁新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新疆果王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新疆天惠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产生的租赁费567802.55元、供货款62484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23696.70元(以630286.55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1年9月13日计算至2022年9月12日);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以630286.55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支付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车辆灭失声明
托克逊县玉成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新K18853,车辆识别代号:LZGJLNT49AX028467,由于本人不了解机动车注销登记的相关政策,已将车辆自行解体变卖,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同时该车行驶证、牌照已丢失,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告作废。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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