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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12号
借款人(抵押人):范昌科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2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范昌科、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310061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118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53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2179.64元;利息人民币11373.81元、罚息人民币404.6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阿迪拉·阿巴白克力
抵押人:阿巴白克力·阿不力孜
抵押物共有人:塔吉古丽·阿卜来提
你们于2021年06月28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2021新民路个人网贷通52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570号。
根据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止到2023年8月21日,债务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尚欠本金848283.56元,利息61441.29元,合计909724.85元及自2023年08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6日
毛卷伟、张向红:
原告史新荣与被告毛卷伟、张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偿付借款人民币3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2日期间借款利息人民币51660元(计12个月,月利率按12.3‰);3.判令被告按月利率12.3‰支付自2023年5月13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4.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6日
任泓霖:
原告乔丽君与被告任泓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4250元(本金50000元,年利率4.75%,时间:2017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日共计72个月);3.判令被告承担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 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1-2 项合计642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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