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3
A+ | a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光元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刘畅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98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杨齐国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98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郑国华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98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刘鹏
保证人: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98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勇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宝泉
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99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3日
债权转让告知书
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百灵
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锦绣四街2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86454284Q
联系电话: 0991-4630500
李健,男,回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650102198411113575,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和田二街232号1号楼6单元402号,联系电话:18699218877
新疆沃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南路滨河苑小区4幢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564957314
联系电话:18516040711
新疆沃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564957314)、于2017年8月23日向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抵账协议书》,约定沃德公司以芳草湖农场四季新城小区1栋楼商铺房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16栋的商铺房号: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共计18套商铺抵偿其欠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债务2420000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沃德公司只是配合办理了部分商铺的过户和登记,剩余5套未予配合办理。遂诉至头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头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 (2023)新 0106执775号。
现特向贵院申请将(2023)新0106执7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变更为李健(身份证号:650102198411113575)。
现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与李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公司对你享有的债权依据:(2023)新0106执775号执行裁定),你截至2022年12月15日,尚欠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431048.1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转让给李健,与此转让债权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1、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等其他费用2、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请你们收到本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向李健履行全部义务。本转让通知未经过债权受让人李健书面同意不得撤销。李健联系电话:18699218877。特此通知!
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日
仲裁公告
石河子市强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周兵诉被申请人石河子市强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10时30分,在本院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994-5828114。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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