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74号
借款人(抵押人):赵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3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艳签署了编号6010201710028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240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16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8218.64元;利息人民币48427.12元、罚息人民币6747.5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7月2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范钦荣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97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符兰英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伟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97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刘海霞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毅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97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侯素勤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善武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97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何正刚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97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郁江
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98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遗失公告
1.高美玲遗失出生证,证号:G650077443,出生时间:2006年7月17日0:45分,出生地点:武警新疆总队医院,现声明作废。
2.马雪兰的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6501202111406476,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标签:
最新更新
-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揭牌成立 马兴瑞出席仪式并揭牌
- 马兴瑞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出席2023年中国—中亚仲裁论坛嘉宾
- 新疆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公布!要点梳理
- 中国(喀什)—中亚南亚法治论坛在喀什举行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研究部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