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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8
A+ | a新疆祥盛顺昌商贸有限公司、梁志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团结路支行诉被告新疆祥盛顺昌商贸有限公司、梁志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 0102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新疆祥盛顺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梁志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15207.84元;2、被告新疆祥盛顺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梁志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支付截至2023年9月18日的借款利息 214.95 元、罚息 5608.05 元、复利113.54元;3、被告新疆祥盛顺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梁志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年利率 6.525%为标准,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支付自2023年9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44元、邮寄费16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新疆祥盛顺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梁志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潘林,男,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6902103679
债务人(抵押人):张文武,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812311935
债务人(抵押人):唐新华,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7305111940
债务人、抵押人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21年5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046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止2023年9月4日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12.31元,复利30.79元,罚息4169.4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04312.58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9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特此通知!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308室
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
2023年10月1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叶蔚,男,公民身份号码:422424196705082270
抵押人:孙祯东,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08312619
债务人、抵押人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21年5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118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止2023年6月26日尚欠:借款本金62万元,利息277.21元,复利52.57元,罚息10578.7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30908.53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特此通知。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308室
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倪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9003171123)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
债务人、抵押人倪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9003171123)及保证人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39378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3年8月24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15,861.36 元,利息4,271.91元,罚息154.41元,合计220,287.68(大写:贰拾贰万零贰佰捌拾柒元陆角捌分)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李天军;(0991) 2825790、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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