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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马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412130833
被执行抵押物:昌吉市50区2丘24栋5层2单元502【不动产登记证明:新(2021)昌吉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407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于2021年6月9日与马龙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803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贷款于2023年6月8日到期。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3年6月16日,马龙尚欠贷款人本金200000.00元,利息14783.67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9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83号
借款人(抵押人):范菊琴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范菊琴、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310039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225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79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7587.43元(此金额截止日为2023年8月1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2日
李华东、吴军:
申请执行人韩革与被执行人李华东、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 0109 民特 134 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通过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 0109 执恢 464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通知书、裁定书等确定的义务:
一、向韩革支付案款 434876 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 6423 元。(开户银行:乌鲁木齐银行古牧地中路支行;账户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账号:999000166000033483),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新疆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思超诉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37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人签收本委送达的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37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
遗失公告
钱辉,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工作证遗失,警号:130768,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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