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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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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劭楠,男,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001161410。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L-JH-01-2015-000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654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6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15年5月22日至2035年5月22日。债务人自2022年7月11日起,截止至2023年7月28日已连续12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3年7月2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32500元、利息10160.06元、罚息981.03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243641.0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7月2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薛晨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9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肖红,女,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7701241565

  郭建平,男,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7808221599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 2014 年3月17日在鸟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 L-JH-01-2014-6003 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588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货款本金 47.5 万元整,贷款期限为 2014年3月25 日至2039年3月25日。债务人自2022年7月11日起,截止至 2023 年7月28 日已连续 13 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 2023 年7月28 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82365.96元、利息19282.04元、罚息1901.14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 403519.14 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7月2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9日

  新疆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400吨精细化工产品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

  新疆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建新疆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400吨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委托新疆正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已完成了征求意见稿。现依据相关要求,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第二次公示。

  公众可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联系。

  新疆柏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9日

  刘洪亮、刘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4002民初6021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北京时间 10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511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潘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 11 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公 告

  (2023)新0102 民初3778号

  新疆中琳立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尔但·卡吾孜、买热木尼沙·卡斯木:

  本院受理的原告吾斯曼·艾沙诉被告新疆中琳立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买尔但·卡吾孜,被告买热木尼沙·卡斯木,被告古丽阿依夏木·买买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自治区病犯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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