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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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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阿不都许库·瓦依提(借款人、抵押人)、阿曼古力·阿不都卡德尔(借款人、抵押人)、依德力斯·沙布尔(保证人):

  你们于2022年7月29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2039《典当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853号。

  根据典当合同,你们应于2022年10月26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到2023年7月27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30000元,综合费用736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230000元×1.5%÷30天×64天=736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7月27日),利息1472元(利息计算过程:230000元×0.3%÷30天×64天=1472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7月27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7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张浩睿

  电话:1779971185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江冰、韩雅丽: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准噶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晓鸿及保证人张江冰(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606221630)、韩雅丽(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8108151162)及贷款人乌鲁木齐信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斌于2022年4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2022年信鑫[流字]第2022010号《借款合同》、2022年信鑫抵字2022010号《抵押合同》、2022年信鑫[保字]第2022010号《保证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10901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期限自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7月12日,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经核实,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贷款人多次催缴未果,借款人已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截止到2023年9月4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整(大写捌佰万元整),利息人民币1826666元(大写壹佰捌拾贰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826666元(大写玖佰捌拾贰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利息天数:自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9月4日,共411天;利息计算方式:800万×20%÷12个月÷30天×411天=1826666元;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3年9月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罚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李月亭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债务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法诺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李月亭

  电话: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4日

  裁决公告送达

  本委受理的案号[2023]145丁莉莉诉新疆疆货出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1]47黄家林、陈美茹诉新疆乡楚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3]149李晓慧诉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北路尼西服饰工作室;[2023]70石兵诉新疆沸云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3]142-1王珊珊、[2023]142-3范莉、[2023]142-4盛睿诉新疆新蜂传媒有限公司;[2023]414翟晓佳诉乌鲁木齐拓思培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23]303杨新川诉新疆天天向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2023]291-1袁文、[2023]291-2刘桃芳诉新疆鹏豪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阿凡达食品有限公司;[2023]147毕超诉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轻活力健身馆;[2023]306刘冬英诉新疆宇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344李建文诉乌鲁木齐恒信建新建材有限公司;[2023]454刘安梅诉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2023]444李金燕诉新疆融科旺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3]489马占贵诉新疆天意达投资有限公司;[2023]352樊正强诉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穆氏餐厅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上述各单位公告送达以上相应案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文书(河南东路781号4楼),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后非终局案件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终局案件30日内到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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