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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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曹王鹏,男,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7810012817

  保证人:新疆盛阳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义(原法定代表人:李刚)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JUSWAA2017004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212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5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17年8月8日至2043年8月8日。债务人自2022年12月10日起,截止至2023年8月14日已连续9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3年8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753058.14元、利息27425.81元、罚息1460.82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781944.7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8月1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 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5日

  公 告

  被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赵晓芳

  保证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78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15日

  公 告

  被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高攀

  共同还款人:高秋艳

  保证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78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15日

  公 告

  被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风诚

  共同还款人:余志兰

  保证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78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15日

  公 告

  被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谢军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魏金荣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78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15日

  公 告

  被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郑磊

  保证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3)新乌中信证执字第78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15日

  解除公告

  斯迪克·艾则孜(653128198506190879)、古扎阿依·买买提(650105199502181921)、安继承(65010519760924003X)、艾克热木·牙生(650103199004012313)我公司已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现公告于斯迪克·艾则孜 2023 年 5月 31 日、古扎阿依·买买提 2023 年 8 月 1 日、安继承 2023年 9 月 3 日、艾克热木·牙生 2023 年 9 月 1 日解除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民惠公益性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

  遗失公告

  1、努尔麦麦提江·吾布力卡斯穆遗失户口迁移证,证号:10086746,现声明作废。

  2、新疆绿亿种业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6528230005144,现声明作废。

  3、新疆久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75TPM1D)公章(编号6541010038039)、财务专用章(编号6541010038040)、李福疆私章(编号6501020117189)及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区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8980001554401)遗失,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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